新婚夫妻分開「稅」 教育扣除額僅限子女

2016-05-07

到了5月,夫妻「稅」不「稅」一起,再度成為關注焦點,尤其是剛「睡」一起的新人,更是傻傻搞不清楚。國稅局提醒,今(105)年申報104年度的所得稅,因此105年才結婚登記的新婚夫妻,仍應各自填寫申報書分別申報;另外,根據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適用於「大專以上院校」的「子女」教育學費,本人或配偶進修的學雜費,並無法列報扣除。

 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,夫妻所得稅必須「共同」申報,不過對於結婚不久的新婚夫妻來說,是否要「稅」在一起是最難解的問題。國稅局解釋,105年1月1日後結婚的夫婦,在申報104所得稅時,因去(104)年尚未具有夫妻關係,因此不可「合併申報」須「單獨申報」,同時切記不可列報配偶的父母為撫養親屬。

 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,若在104年12月30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,並指定105年1月1日為結婚登記日,由於我國結婚採登記主義,因此婚姻關係自105年才正式開始,必須「分開」申報104年所得稅,不能將對方申報為配偶。一旦合併申報而導致逃漏稅者,除了須補繳稅額外,也不能適用漏稅額15,000元以下免罰規定。

  此外,近來興起進修EMBA學程,但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對象,僅適用於納稅義務人就讀「大專以上院校」的「子女」,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5,000元為限,空中大學、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,均不得列舉扣除。

  也就是說,納稅義務人與前妻、夫或婚前與他人所生的子女,只要受納稅義務人扶養,均可適用減除其免稅額。不過若是就學者為納稅義務人本人,或是納稅義務人的配偶,就不能適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,申報時須特別注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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