徵才薪資未達4萬須揭露 加班費不得納入計算

2019-05-16

記者 段楚禎 報導 卡優新聞網 2019年5月16日 上午7:25

進入畢業季,將有大量社會新鮮人投入職場。不過,求職者最在意的薪資問題,現在有就業服務法保障低薪資訊,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的職缺,雇主須在徵才廣告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,違者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。


為增進薪資透明化,避免雇主以薪資面議方式隱藏低薪資訊,就業服務法自去(107)年11月30日修正施行後,職缺經常性薪資若未達4萬元時,雇主須在徵才廣告上,以區間、定額或最低數額的方式揭示薪資範圍,如月薪2萬8,000元至3萬3,000元、月薪2萬8,000元或月薪2萬8,000元以上。


新北市勞工局日前接獲民眾檢舉,有保全公司應徵保全員時,職缺資訊顯示「薪資面議」,但陳情人詢問後發現日薪僅千元,換算月薪也才3萬多元,質疑保全公司未在徵才廣告上揭示薪資範圍。


經調查發現,保全公司以月薪加計加班費後可達4萬元,認為薪資標示面議應無違法。但事實上就服法所稱經常性薪資,是指雇主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酬,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,其中並不含加班費。


新北市勞工局表示,依法保全公司不得將加班費納入計算,經扣除後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,卻未於徵才廣告公告薪資範圍,已屬違反就服法薪資揭示的行為。雇主須瞭解薪資揭示相關資訊,可上新北勞動雲薪資揭示常見問答集查詢。


新北市勞工局長陳瑞嘉指出,若採計時、計日或計件等方式給付工作報酬,則應列出每小時、每日或每件的金額,像是時薪160元、日薪1,500元或論件計酬每件50元,並補充說明工時或工作天數等勞動條件,讓求職者能估算可得薪資範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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